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父亲无力管孩子  判决变更抚养权

  案情实录:2006年7月,王某与崔某到法庭起诉离婚,经判决,孩子归男方王某负责抚养教育。此后,王某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不闻不问。女方崔某了解到情况后,于今年4月初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审理结果:经调解,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女方。

  法官点评:夫妻双方离婚后都对子女享有监护权,但当负责抚养的监护人对子女没有尽到职责时或是对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取消其抚养权,而变更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另一方。
  同时,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因此,本案中,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将抚养权进行变更是合理的。

 
  履行期限未届满  不得提前催还款

  案情实录:甲公司与乙公司做建材交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并于最后一次供货后两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截至今年3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30万元货款,乙公司也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了这笔欠款,并承诺于今年年底前付清。可是今年5月,甲公司就向乙公司发去了律师函,要求其及时支付货款。随后,甲公司便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审理结果: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乙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否已届履行期限。
  庭审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出具的欠条是其单方意思表示,未经他们认可。而他们向法院提交该份欠条只是为了证明乙公司所欠款项,并不是对这一付款期限的认可。
  对此,法官认为,该欠条不仅是对所欠款项的确认,而且是乙公司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甲公司发出的变更要约;甲公司接受该欠条并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就是对这一变更要约的承诺。而甲公司于今年5月向乙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则是对欠条所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变更的新要约,但是,乙公司对该新要约并未作出承诺,因此双方最终约定的付款期限仍应是今年年底。现在,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甲公司就要求被告乙公司立即支付欠款,侵犯了乙公司的期限利益,乙公司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唐伟利  虞玲艳